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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5-1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豫发[2008]21号)精神,全面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促进南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推进全民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发展、促进和谐为目标,以拓宽创业空间、培育创业主体、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等为主要措施,不断完善全民创业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鼓励各种形式和各类群体的创业,充分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努力开创全民谋创业、兴创业、促创业的生动局面,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目标任务。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为重点,大力推动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力争5年内全市私营企业由1.5万户增加到4万户,个体工商户由10万户增加到20万户。
二、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三)鼓励各种形式的创业。全面落实国家、省和我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和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法人和公民个人进入国家、省和我市优先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社区服务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指导帮助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回乡农民工创业,积极促进转业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在培育本市创业主体的同时,大力吸引外来投资创业;在做强做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同时,大力发展各类民营企业;在强力推进企业战略重组,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同时,千方百计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发展。
(四)鼓励支持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认真执行国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规定,全面落实我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的新政策,大力促进个体经济组织发展。
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失业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到村任职大学生创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创办领办中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三支一扶”毕业生的工作服务时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报考研究生、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给予加分。
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谋职业城镇退伍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有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残疾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取得的劳务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农村居民多渠道创业。鼓励农民通过创办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创业,参与农业产业化分工,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同时,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在符合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农民在农业用地上连片兴建畜禽水产养殖基地和特色种植业基地(基本农田除外),其用地仍视为农业用地;在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六)支持回乡农民工创业。对回乡创业的农民工,在登记注册、经营场地、员工招聘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并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进一步降低回乡农民工小额贷款担保门槛。回乡农民工创业申请小额贷款,可以比照现行担保办法由自然人担保,也可以用各类动产和不动产担保,或由多家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照“自愿联合、互助联保、风险共担”原则,组成贷款担保互助组织实行联保,约定贷款金额和还款责任,贷款人持联保协议到担保机构申请担保。
(七)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创业。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卫生、教育系统除外,下同)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需具备项目、资金、场地等创业条件;一次性离岗时间一般为3—5年,离岗期间身份、职级不变,原单位发给一年工资,参与正常的工资调整,工龄连续计算,参加原单位年度考核,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年度考核视为称职;对带头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期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按现岗位参与职称评定;对期满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要求回原单位的安排相应工作,享受原有职级待遇,参与竞聘上岗,继续创业的经批准可续约。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卫生系统按有关规定执行),经本人申请,有关机构批准,可提前退休创业。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对企业、经营实体予以帮扶,参与创业;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筹资金,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参与企业经营。鼓励离、退休人员参与创业。
(八)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创办企业或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有报酬的兼职经营活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人员新创办科技型企业,18个月以内在技术创新项目上给予最高金额为15万元的补贴。凡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新办科技型企业的经营者或技术骨干,3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当年市、县(市、区)所得的50%给予奖励(由同级财政负担)。
(九)支持“引进来”创业。扩大招商引资规模,鼓励市外投资主体来宛创业,积极引进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引进技术,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积极引进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到南阳创业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并给予社会保险、工龄计算、档案管理等创业保障服务。
(十)鼓励支持各类企业二次创业。鼓励大中型企业不断开拓新的创业领域,努力培育一批”小巨人”企业,壮大一批龙头企业,发挥其在创业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围绕我市特色资源、优势产业搞配套建设,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上项目难、技术改造难等问题,支持其通过靠大、联大、嫁接改造等方式做大做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厂房项目,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上解部分除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企业在二次创业中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和融资方面的优惠。对现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鼓励其采用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调整薪酬等方法,稳定现有农民工就业岗位。对承诺不裁员的困难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拓宽创业空间
(十一)降低创业门槛。不受户口和居住地限制,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成年劳动者、法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其他组织,均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直接在我市依法申请登记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对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或相对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均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母公司为服务业企业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凡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均可申请省级名称。其中科技型、出口创汇型以及从事农业产业开发项目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可申请省级名称。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允许用商标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放宽前置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初始创业人员,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间,免收各种费用。
(十二)放宽创业领域。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各类企业一律平等,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限制条件。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垄断行业和领域。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社会各类资本可通过参股等方式投资;对其他业务,可通过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社会各类资本积极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改制。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领域。支持、引导、规范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民办教育,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各类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兴办文化体育事业、符合区域卫生设置规划的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鼓励各类企业以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支持各类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
(十三)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
(十四)放宽各项政策适用范围。民营企业在土地使用、申请上级资金、技改项目贴息、技术创新基金、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信贷、税收、进出口、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产品认定、申报政府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取得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成果鉴定以及引进人才等方面,与其他性质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使其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四、加强创业扶持
(十五)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公共创业服务活动。聘请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组建创业咨询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财会、法律、政策、信息、技术和融资指导等服务。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创业项目开发、市场评估和推介制度,定期推介发布创业项目。鼓励社会各类中介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服务活动。
(十六)加强创业孵化服务。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市场为创业企业开辟专门的创业孵化园区,引导各类创业企业进驻园区,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服务功能,集中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员工招聘等一站式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园区,并根据园区内企业的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企业选聘实用技能人才提供服务。
(十七)加强产业引导。根据我市的资源、产业优势和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需求、市场趋向,市、县(市、区)要分别研究制定并发布《全民创业产业指导目录》,建立向社会公开的全民创业项目库,并定期推介发布创业项目,为创业者无偿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引导创业资金投入国家急需和倡导的行业或产业,投入我市优势资源开发和特色产业发展;引导创业资本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旅游业开展创业;鼓励依托我市主导产业创办以配套产品和服务为特色的企业;鼓励创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型企业。
(十八)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行与企业对接平台。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窗口指导,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和市场准入扶持政策,积极支持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督促各商业银行设立专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的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增加贷款和授信额度,为全民创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各银行业机构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个人抵押贷款上限,区别不同情况延长贷款期限,扩大抵押贷款抵押物范围,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灵活的信贷支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城市信用社区等投融资平台作用,切实帮助各类创业者解决融资难问题。对支持创业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部门和其他投融资机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鼓励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发展,鼓励民间资金加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建立和完善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多层次结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县(市、区)要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制度,支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逐步做大做强。
(十九)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范围。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人员的支持力度,把全市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城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各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最高可达5万元,贷款期限2年,贷款到期后最长可展期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创业项目通过市以上有关部门论证的,直接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并享受贴息优惠政策。加强对农民的创业扶持,积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
(二十)设立全民创业引导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今年市财政安排400万元,各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不少于200万元,设立全民创业引导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以后每年逐步增加。全民创业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服务补贴、风险补偿、创业奖励等方式,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创业平台建设,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资源再利用型等企业的发展,用于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引导以及创业先进的奖励等。
(二十一)实行创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逐渐退出制度。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含15倍)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不变;高于1.5倍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
五、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二十二)扩大培训范围。充分利用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培训工程”、“雨露计划”、创业培训等优惠政策,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突出抓好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为主要对象的再就业培训,以外出务工城乡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以已就业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技能提升培训,以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城镇退伍军人等为主要对象的创业培训等。本地城乡居民凭身份证,在南阳创业的外地人员凭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免费到指定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创业技能培训。
(二十三)完善培训机制。在各类大中专院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列入教学计划。不断加大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部门、单位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对技能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强化农民工技能培训。按照专业多样、设置合理、培训质量较高、就业途径畅达的要求,充实定点培训机构。对培训期限超过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在原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10—20%;超过6个月的,提高30—40%。
(二十四)做大做强培训产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和企业创办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选择一批办学条件好、培训效果好、有发展潜力的职业院校,引导其积极利用上级各项优惠政策、资金和项目,不断扩大招生规模、提升办学档次、打造专业品牌。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全市建成具有职业教育培训功能的本科院校和大专院校,建设一批重点职业培训学校,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在校生突破50万人,使南阳成为全省有影响的创业培训基地。
六、优化创业环境
(二十五)营造高效的服务环境。各级各部门要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为重点,积极创建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机关。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大力实施“阳光政务”。创新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各类投资者、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落实好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和基层的各项制度,帮助投资者、创业者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民主评议,在开展好政风行风评议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创业投诉管理,加大对侵害创业者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为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十六)大力营造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把全民创业作为推动思想大解放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内容,加大对全民创业活动的宣传发动,迅速掀起全民创业新热潮。各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开辟专题专栏,积极宣传推进全民创业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全市各行各业涌现出的创业典型,树立和弘扬创业有功、致富光荣的风尚,建设尊重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为全民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深入开展“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宣传树立一批全民创业典型,鼓励引导更多的人投身创业。设立“全民创业贡献奖”每年对全市全民创业及引进创业项目的先进单位、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县市区也要制定激励措施,充分激发全民创业活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民创业摆在重要位置,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全民创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创业工作,统筹全民创业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专项资金监管以及检查督促、考核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全民创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加快推进全民创业的合力。各级各部门也要加强对全民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出台支持推动全民创业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不断完善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各级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推进全民创业工作。
(二十八)严格监督考核。各级政府要建立全民创业目标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对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等工作,定期督查,跟踪问效,确保我市全民创业工作扎实推进。
(2009年4月23日)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发展、促进和谐为目标,以拓宽创业空间、培育创业主体、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等为主要措施,不断完善全民创业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鼓励各种形式和各类群体的创业,充分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努力开创全民谋创业、兴创业、促创业的生动局面,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目标任务。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为重点,大力推动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力争5年内全市私营企业由1.5万户增加到4万户,个体工商户由10万户增加到20万户。
二、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三)鼓励各种形式的创业。全面落实国家、省和我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和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法人和公民个人进入国家、省和我市优先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社区服务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指导帮助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回乡农民工创业,积极促进转业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在培育本市创业主体的同时,大力吸引外来投资创业;在做强做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同时,大力发展各类民营企业;在强力推进企业战略重组,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同时,千方百计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发展。
(四)鼓励支持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认真执行国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规定,全面落实我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的新政策,大力促进个体经济组织发展。
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失业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到村任职大学生创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创办领办中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三支一扶”毕业生的工作服务时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报考研究生、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给予加分。
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谋职业城镇退伍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有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残疾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取得的劳务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农村居民多渠道创业。鼓励农民通过创办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创业,参与农业产业化分工,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同时,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在符合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农民在农业用地上连片兴建畜禽水产养殖基地和特色种植业基地(基本农田除外),其用地仍视为农业用地;在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六)支持回乡农民工创业。对回乡创业的农民工,在登记注册、经营场地、员工招聘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并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进一步降低回乡农民工小额贷款担保门槛。回乡农民工创业申请小额贷款,可以比照现行担保办法由自然人担保,也可以用各类动产和不动产担保,或由多家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照“自愿联合、互助联保、风险共担”原则,组成贷款担保互助组织实行联保,约定贷款金额和还款责任,贷款人持联保协议到担保机构申请担保。
(七)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创业。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卫生、教育系统除外,下同)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需具备项目、资金、场地等创业条件;一次性离岗时间一般为3—5年,离岗期间身份、职级不变,原单位发给一年工资,参与正常的工资调整,工龄连续计算,参加原单位年度考核,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年度考核视为称职;对带头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期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按现岗位参与职称评定;对期满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要求回原单位的安排相应工作,享受原有职级待遇,参与竞聘上岗,继续创业的经批准可续约。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卫生系统按有关规定执行),经本人申请,有关机构批准,可提前退休创业。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对企业、经营实体予以帮扶,参与创业;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筹资金,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参与企业经营。鼓励离、退休人员参与创业。
(八)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创办企业或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有报酬的兼职经营活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人员新创办科技型企业,18个月以内在技术创新项目上给予最高金额为15万元的补贴。凡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新办科技型企业的经营者或技术骨干,3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当年市、县(市、区)所得的50%给予奖励(由同级财政负担)。
(九)支持“引进来”创业。扩大招商引资规模,鼓励市外投资主体来宛创业,积极引进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引进技术,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积极引进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到南阳创业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并给予社会保险、工龄计算、档案管理等创业保障服务。
(十)鼓励支持各类企业二次创业。鼓励大中型企业不断开拓新的创业领域,努力培育一批”小巨人”企业,壮大一批龙头企业,发挥其在创业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围绕我市特色资源、优势产业搞配套建设,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上项目难、技术改造难等问题,支持其通过靠大、联大、嫁接改造等方式做大做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厂房项目,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上解部分除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企业在二次创业中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和融资方面的优惠。对现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鼓励其采用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调整薪酬等方法,稳定现有农民工就业岗位。对承诺不裁员的困难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拓宽创业空间
(十一)降低创业门槛。不受户口和居住地限制,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成年劳动者、法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其他组织,均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直接在我市依法申请登记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对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或相对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均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母公司为服务业企业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凡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均可申请省级名称。其中科技型、出口创汇型以及从事农业产业开发项目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可申请省级名称。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允许用商标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放宽前置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初始创业人员,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间,免收各种费用。
(十二)放宽创业领域。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各类企业一律平等,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限制条件。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垄断行业和领域。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社会各类资本可通过参股等方式投资;对其他业务,可通过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社会各类资本积极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改制。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领域。支持、引导、规范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民办教育,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各类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兴办文化体育事业、符合区域卫生设置规划的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鼓励各类企业以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支持各类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
(十三)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
(十四)放宽各项政策适用范围。民营企业在土地使用、申请上级资金、技改项目贴息、技术创新基金、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信贷、税收、进出口、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产品认定、申报政府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取得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成果鉴定以及引进人才等方面,与其他性质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使其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四、加强创业扶持
(十五)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公共创业服务活动。聘请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组建创业咨询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财会、法律、政策、信息、技术和融资指导等服务。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创业项目开发、市场评估和推介制度,定期推介发布创业项目。鼓励社会各类中介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服务活动。
(十六)加强创业孵化服务。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市场为创业企业开辟专门的创业孵化园区,引导各类创业企业进驻园区,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服务功能,集中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员工招聘等一站式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园区,并根据园区内企业的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企业选聘实用技能人才提供服务。
(十七)加强产业引导。根据我市的资源、产业优势和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需求、市场趋向,市、县(市、区)要分别研究制定并发布《全民创业产业指导目录》,建立向社会公开的全民创业项目库,并定期推介发布创业项目,为创业者无偿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引导创业资金投入国家急需和倡导的行业或产业,投入我市优势资源开发和特色产业发展;引导创业资本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旅游业开展创业;鼓励依托我市主导产业创办以配套产品和服务为特色的企业;鼓励创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型企业。
(十八)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行与企业对接平台。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窗口指导,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和市场准入扶持政策,积极支持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督促各商业银行设立专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的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增加贷款和授信额度,为全民创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各银行业机构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个人抵押贷款上限,区别不同情况延长贷款期限,扩大抵押贷款抵押物范围,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灵活的信贷支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城市信用社区等投融资平台作用,切实帮助各类创业者解决融资难问题。对支持创业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部门和其他投融资机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鼓励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发展,鼓励民间资金加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建立和完善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多层次结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县(市、区)要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制度,支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逐步做大做强。
(十九)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范围。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人员的支持力度,把全市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城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各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最高可达5万元,贷款期限2年,贷款到期后最长可展期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创业项目通过市以上有关部门论证的,直接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并享受贴息优惠政策。加强对农民的创业扶持,积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
(二十)设立全民创业引导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今年市财政安排400万元,各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不少于200万元,设立全民创业引导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以后每年逐步增加。全民创业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服务补贴、风险补偿、创业奖励等方式,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创业平台建设,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资源再利用型等企业的发展,用于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引导以及创业先进的奖励等。
(二十一)实行创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逐渐退出制度。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含15倍)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不变;高于1.5倍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
五、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二十二)扩大培训范围。充分利用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培训工程”、“雨露计划”、创业培训等优惠政策,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突出抓好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为主要对象的再就业培训,以外出务工城乡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以已就业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技能提升培训,以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城镇退伍军人等为主要对象的创业培训等。本地城乡居民凭身份证,在南阳创业的外地人员凭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免费到指定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创业技能培训。
(二十三)完善培训机制。在各类大中专院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列入教学计划。不断加大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部门、单位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对技能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强化农民工技能培训。按照专业多样、设置合理、培训质量较高、就业途径畅达的要求,充实定点培训机构。对培训期限超过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在原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10—20%;超过6个月的,提高30—40%。
(二十四)做大做强培训产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和企业创办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选择一批办学条件好、培训效果好、有发展潜力的职业院校,引导其积极利用上级各项优惠政策、资金和项目,不断扩大招生规模、提升办学档次、打造专业品牌。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全市建成具有职业教育培训功能的本科院校和大专院校,建设一批重点职业培训学校,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在校生突破50万人,使南阳成为全省有影响的创业培训基地。
六、优化创业环境
(二十五)营造高效的服务环境。各级各部门要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为重点,积极创建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机关。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大力实施“阳光政务”。创新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各类投资者、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落实好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和基层的各项制度,帮助投资者、创业者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民主评议,在开展好政风行风评议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创业投诉管理,加大对侵害创业者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为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十六)大力营造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把全民创业作为推动思想大解放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内容,加大对全民创业活动的宣传发动,迅速掀起全民创业新热潮。各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开辟专题专栏,积极宣传推进全民创业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全市各行各业涌现出的创业典型,树立和弘扬创业有功、致富光荣的风尚,建设尊重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为全民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深入开展“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宣传树立一批全民创业典型,鼓励引导更多的人投身创业。设立“全民创业贡献奖”每年对全市全民创业及引进创业项目的先进单位、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县市区也要制定激励措施,充分激发全民创业活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民创业摆在重要位置,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全民创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创业工作,统筹全民创业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专项资金监管以及检查督促、考核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全民创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加快推进全民创业的合力。各级各部门也要加强对全民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出台支持推动全民创业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不断完善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各级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推进全民创业工作。
(二十八)严格监督考核。各级政府要建立全民创业目标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对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等工作,定期督查,跟踪问效,确保我市全民创业工作扎实推进。
(200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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