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研成果
创新矛盾化解机制 加强农村社会治理
创新矛盾化解机制 加强农村社会治理
发布时间:2017-05-13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开展平安中国建设,积极推广‘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社会矛盾’的治理经验,提升平安建设水平。”新野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从实际出发,于2014年6月开始探索在农村建立矛盾化解“三理”室,实现了让群众有地方说理、有“明白人”评理、有基层组织处理,构建了农村矛盾化解“法治+德治+自治”的新格局,探索了农村社会治理新路子,有力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今年3月10日,新野县被国家普法办表彰命名为“全国法治创建活动先进县”。
一、坚持以法为准、以理为基、以情为引,建立农村矛盾化解“三理”室
长期以来,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主要依靠村民调解委员会,在实践存在三个不足:一是调解主体单一化,调委会人员相对固定,并不全是矛盾纠纷当事人所信服的主体,不能保证每起矛盾纠纷都能得到有效化解。二是调解方式机械化,矛盾纠纷当事人在接受调解时往往认为自己是被管理者,一旦认为调解不公便会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拒绝调解。三是矛盾调解与处理落实脱节化,容易出现矛盾调解成功后由于跟进处理不到位导致的矛盾反弹和悔约现象。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造成农村矛盾定纷止争率低,调解协议达成率低,容易导致矛盾反弹,甚至引发次生矛盾,已成为农村社会治理亟待破解的一个难题。通过深入调研分析,我们认为,农村矛盾化解工作必须立足乡情,着力在矛盾调解主体多元化和化解程序便捷化上下功夫,实现矛盾调解和处理落实无缝衔接,快速有效定纷止争、息事宁人,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基于此,我们探索建立了农村矛盾化解“三理”室。“三理”室的主体由主持人、当事人、“明白人”、见证人四类人员组成,其中,主持人由“一村一干四警”爱民实践活动联村干警和乡村干部共同担任,当事人为矛盾纠纷的双方或多方人员,“明白人”由本村阅历深、经验多、威信高的开明人士组成,“见证人”为矛盾纠纷涉及的基层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充分尊重农村群众崇尚法治、追求公平、向往和睦的朴实意愿,努力实现法、理、情的有机交融。
1、以法为准。“三理”室调处纠纷主持人一般有两名,一名为乡、村干部,另一名为“一村一干四警” 爱民实践活动联村干警,联村干警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矛盾调解化解工作依法开展,依照法治精神和遵照法律调节范围对调解化解工作进行提示引导,并及时纠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
2、以理为基。“明白人”主要对调解化解工作的合理性进行监督,评议调解工作及化解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遵循常理,是否符合道德准则,是否符合生产惯例,是否符合生活习俗。
3、以情为引。“明白人”是由矛盾纠纷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内心信服的调解人员,可以充分利用当事人的情感依赖,有效引导当事人消解焦虑急燥和矛盾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和思考纠纷事项。在“明白人”的认真引导和耐心劝说下,矛盾当事人大多能取得互相谅解和建立互相信任,理性分析和主动放弃意愿主张中的过分和无理成分,最终握手言和,邻里和谐的意愿追求得到了很好体现。
二、坚持调解主体多元化、化解方式社会化、调处程序便捷化,创新农村矛盾化解机制
1、优化配置调解主体资源,以调解主体的多元化为基础。“三理”室的“明白人”主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群众中推选产生,以及由村委会选聘“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产生,具有群众性、均衡性和信服性的特征。2014年6月全县各村建立“三理”室以来,共推选出“明白人”13500余人,均建立了村级“明白人”信息库。一是群众性。“明白人”由群众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根据自己意愿推选产生,是群众充分表达意愿的结果,是村民集体意志的体现,在进行调解化解工作时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二是均衡性。各个村民小组都能推选出本小组的“明白人”,避免出现“明白人”扎堆来源于某个或某几个村民小组的问题,让群众在遇到矛盾选定“明白人”时有一定的归属感和安全感。三是信服性。群众推选的“明白人”都具有较高威信,是受所属区域村民信服、信赖、信任的,也是充分了解所属区域村民性格特点的,在为所属区域村民调解矛盾纠纷时具有较强的情感优势。调解主体多元化打破了农村调解会“唱独角戏”的局面,顺应了群众的调解需求。
2、充分尊重群众感情,以乡情牵动引导矛盾化解为体现。 “明白人”在运用乡情因素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分为三个阶段来开展。一是运用乡情引导当事人消除急躁焦虑情绪。矛盾发生诉诸于调解,经过信服的“明白人”引导劝说,当事人往往能够平复急躁心态,有利于下一步理性分析和看待问题。二是运用互信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分析问题。当事人情绪平稳下来后,“明白人”不失时机地引导当事人分析和评价矛盾原委和实质,肯定当事人合理主张成分,指出其错误理解成分,设身处地理解相对方的意愿主张,为最终解决问题奠定思想基础。三是运用道义让当事人回归到睦邻相处的意愿追求上来。每起矛盾当事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追求公平、讨个“说法”,矛盾发生后由于感性心态会放大自己的意愿主张,“明白人”从道义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回归理性、换位思考,在合法前提下相互让步、相互谅解,进而握手言和,实现睦邻友好。
3、有效整合化解环节,以“见证人”现场参与为载体。矛盾纠纷涉及的问题进行处理落实时,作为“见证人”的基层职能部门直接参与调解环节,并当场进行承诺答复,制作处理意见书,增强了调处工作的时效性,提高了处理意见的有效性,实现了矛盾调解与处理落实的一体化运作。
三、坚持以人为本、法治思维、依靠基层,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水平
1、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农村矛盾化解“三理”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顺应群众需求、保护群众权益、赢得群众信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三理”室运行一年多来,已经取得明显成效、达到预期目的。一是农村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三理”室设在群众身边,利用“明白人”这些群众身边的人作为调解主体,依托当事人的民朴本真,实现了及时定纷维稳、息事宁人。“三理”室运行以来,共有效化解农村矛盾纠纷986起。二是“三理”室得到群众充分信任。矛盾化解“三理”室使法、理、情三种元素有机交融,实现了依法、循理、融情相统一,让群众感到在“三理”室内化解矛盾既公平又暖心,不少群众感叹地说:“三理室真是个说理的好去处,既照顾了邻里面子,又解开了心里疙瘩,这下气顺了”。三是维护了农村和谐稳定。“三理”室将矛盾调解和处理落实合二为一、同步进行,避免了时间拖延和资源浪费,保证了处理结果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实现了矛盾纠纷快调快结,杜绝了次生矛盾发生,是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一个“好处方”。在今年上半年全省公众安全感调查中,新野县在去年上升36个位次的基础上再度上升近20个位次,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全省平安建设工作显著进步县”。
2、树立法治思维。矛盾化解“三理”室紧紧依托“一村一干四警”爱民实践活动来运行,充分体现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干四警”作为基层重要法治力量,通过广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农村群众积极参与法治文化交流,营造了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推进了基层治理法治化,确保了矛盾化解“三理”室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3、依靠基层组织。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方式,实现矛盾纠纷调解主体多元化、调解方式社会化、解决机制多样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要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和治理社会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要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加大对村委会干部的法治教育力度,增强他们正确执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组织村民自治、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完善基层矛盾调解化解机制,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有力抓手。建立农村矛盾化解“三理”室,则是对以往农村矛盾化解机制的延伸和拓展,是对农村社会治理方式的探索和创新,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有益尝试。相信通过不断完善提升,矛盾化解“三理”室一定能够成为解决农村社会治理问题的一把“金钥匙”。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