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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的体裁——传体

方志的体裁——传体

发布时间:2023-11-02 阅读次数:0 【字体:

发布时间:2023-11-02

  一 传体的起源

  传体是方志体裁之一,它是用来记载已故典型人物生平事迹的体裁。

  志书的传体从源本上考察,古地理书《山海经》已有人物条目出现,然文字极简,尚不能视为人物传,只能视为人物传的雏形。成书于春秋战国至秦汉间的《世本》(佚书),实为纪传体史滥觞。其中设有专记春秋以前卿大夫等名人事迹的《传》,这是传体的早期形态。司马迁《史记》从取材到体例,明显地受《世本》影响。司马迁改《世本》的《传》为《列传》,用以记载各个时期的重要历史人物,包括官僚、士大夫和影响社会生活有关方面的特殊人物,这是《史记》人物传的主流。同时也记载各类重要事物和边疆各族及邻国史事。

  志书的传体直接借鉴了纪传体史书《史记》的传体,成为志书撰写历史人物的典范。纪传体史书在每篇传记之后,都有一段评述文字,用以表明史家对本传主的看法,以反映史家的政治观点和史学思想。此外,还有补充正文缺载史料的作用,如《史记》有“太史公曰”,《汉书》有“赞曰”等。部分旧志沿用此例。

  二 传体的特点

  志书传体是专门用来记载本行政区域已故著名人物生平事迹的纪实性文体。它是以人物为中心叙述历史的重要体裁,是志书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历史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工作和生活于各地各民族的优秀历史人物是志书人物传的选取对象,这些人物与他们生活的时代息息相关,从他们身上能够反射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浓郁的地域特色。

  “立传人物以原籍(出生地)为主。非本地出生,但长期定居本地并有重大业绩者,也可在本地立传。”[1]新方志特别是新一轮的志书人物传,其主体应侧重于近现代或当代已故著名人物。在他们中间,有的是在反帝反封建斗争中,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中,特别是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为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而英勇牺牲的革命烈士;有的是已故著名劳模、战斗英雄和先进工作者;有的是多次历经战火考验,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成为新中国各条战线上的已故重要领导人物;有的是在时代的群体中涌现出来的已故著名科学家、教育家、文学艺术家、实业家和社会活动家;有的是对本地建设作出过贡献的爱国侨胞、外籍华裔等。志书人物传所选列的历史人物,其思想品德、气节风范和在事业上所取得的重要成就,是鼓舞全国各民族人民前进的巨大精神力量,是激励人们爱国爱乡、奋发图强、积极向上的强大动力。

  新志人物应以正面人物为主。但对历史上一些劣迹昭著、恶贯满盈的反面人物也要为之立传,以为历史的警戒。

  志书传体虽以已故人物生平事迹为主要内容,但每个人物传记都要突出重点,必须抓住传主平生最重要事件按时序依次叙述。运用“于序事中寓论断”[2]的方法,对人物的是非褒贬渗透于对历史事实的叙述之中,以表现作者的思想倾向;叙事要求简明扼要,生动活泼,有血有肉,富有文采。撰写志书人物,要抓住传主平生几件关键大事,逐层展开,充分揭示传主的历史功过和个性特点。

  志书传体,实际上是一个上千字或字数更多的大条目。其基本特征,是以传主姓名为条题,以其平生重要业绩为释文所构成的实写条目。传体释文要素一般包括:别名(外国人要有外文全称),生卒年月日,民族,宗教信仰、党派、家庭出身,籍贯(国籍),职业(或职务),称号,学历学衔,职称。主要学习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历史功过和奖惩等。从传主所从事的事业当中抽绎出几件关键事物,以揭示其对当地社会发展,甚至对国家、对民族、对人类所作出的贡献。要写出传主身上所反映的时代精神和特点,不仅“要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看人物,还要从人物身上看时代”[3]。

  三 传体的作用

  志书传体是用若干典型历史人物重要事迹来展示本行政区域历史发展基本轨迹的载体。其作用与志体相辅相成。从某种意义上讲,传体内容主体是人,志体内容主体是事。不少志书将人物传称作人物志,是符合实际的。人物传大多是以条目形式作为实写基本单元。每人各为一条,分而观之,各自独立成篇,于传主平生大事一目了然;合而观之,可以展现本地一代历史全貌。传体和志体包含的所有条目,构成特定时空范围内的全部情况。

  志书传体借鉴于史书传体,史书传体的宗旨及作用与志书传体一致。汉代史学家荀悦强调史传的宗旨与作用:“立典有五志焉:一曰达道义,二曰彰法式,三曰通古今,四曰著功勋,五曰表贤能。”[4]晋代方志学家常璩将荀悦此论略加变化,移于志书传体之中,认为:“夫书契有五善:达道义,章法戒,通古今,表功勋,而后旌贤能。”[5]常璩还认为志书人物传的作用是“宪章成败,旌昭仁贤,抑绌虚妾,纠正谬言,显善惩恶,以杜未然。”[6]强调志书人物传具有“永鉴”和褒贬奖劝之功用:“天人之际,存亡之术,可以永鉴也……所以防狂狡,杜奸萌,以崇《春秋》贬绝之道也,而显贤能,著治乱,亦以为奖劝也。”

  注释:

  [1]《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1985年4月19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2](明末清初)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六。

  [3]白寿彝:《中国通史·导论》。

  [4](东汉)荀悦:《汉纪·高帝纪》。

  [5](晋)常璩:《华阳国志》卷十二《序志》。

  [6](晋)常璩:《华阳国志》卷十二《序志》。

  (编校:黄昭晖 审核:张晶萍 排版:刘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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